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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官宣!7类“电鸡”将有专用号牌 |南方都市报登报|南方都市报登报声明|南方都市报登报公告
  • 所属类别:南方都市报最新资讯    发布日期:2025-6-27      浏览次数:421
  • 广州官宣!7类“电鸡”将有专用号牌


    今天(6月26日),南都记者从广州交警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要求,经过前期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州交警正式发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和《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号牌的具体情形、不予办理的情形,以及涉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号牌登记或补换领牌证的相关法律责任。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将对外卖等即时配送;瓶装燃气;邮政、快递、报刊投递;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医疗卫生、环卫清洁;消防救援、治安防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7类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专用号牌管理,明确规定驾驶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


    “两个办法”出台后,广州交警将持续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电动自行车涉牌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统筹教育劝导、执法处罚,全面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交警提醒,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按照《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两个办法”,依法依规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相关手续。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以下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一)外卖等即时配送;

    (二)瓶装燃气;

    (三)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四)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五)医疗卫生、环卫清洁;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


    具体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确认,由对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第七条  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九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行业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十一条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第十二条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本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方都市报(nd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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